考研作弊被抓
当场通知办理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考生作弊使用的材料和工具应予以扣留。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督察人员、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将违纪记录的内容告知违纪考生,并为考生填写暂扣物品收据。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并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涉案考生的违规行为。
扩展数据:
关于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有关要求的规定:
1.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并保存国家教育考试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删除或者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
2、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根据申请接受社会查询,并应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研招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