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一奖学金评审标准

南一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如下:

南京艺术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资助。

第二章申请人: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四条申请人在本科学习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2.学生素质综合评价总分在本专业前20%的;

3.学习成绩优秀。去年总平均绩点在能参加考试的同学中排名前2,成绩排名前10%;

4、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奖励期仍在处罚期内。

2.参与学年在休学期间或休学后未满一年。

3.上一学年有科目不及格(含重考,不含补考)。

4、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5.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

6.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审查程序: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采取“差额申报”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过程接受全体师生监督。

第八条学校宣传。根据发放的名额,发放评估通知,分配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确保信息传达到每一个学生。

第九条个人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符合申请国家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学院的初步评估。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的名额,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本学院学生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拟推荐学生的评价结果,包括课程成绩、获奖及论文、社会工作等相关信息。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所在二级学院反映情况,二级学院将调查了解并重新考虑。

第十一条学校认证。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无异议的评审材料及汇总表提交学生处。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评审,根据申请人的综合表现投票决定最终名单。

最终名单将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对最终名单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请求或申诉。

第十二条报告清单。学生处每年10月20日前将当年获奖名单报省教育厅65438。

第五章评估体系:

第十三条初评环节考核要求:

(1)定量指标:

指标1:获奖和论文发表。是在读书期间获得的,不受获奖年份限制;获奖项目必须与学院的学术特色相关;不同项目的奖项可以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只计算最高分,不累加。获奖级别中的“国家级”是指由权威的国际、国家级行业协会(不含分会)组织的、在颁奖单位印章上印有国徽的国际比赛或国家级比赛。

指标2:社会工作。评估内容依据南京艺术学院本科质量综合评估办法。

(2)评分方法:

指标1“获奖及论文发表”分值:将逐项加分,不设上限,加分标准参照《南京艺术学院本科质量综合评价办法》。

指标二《社会工作》成绩:加分标准参照南京艺术学院本科质量综合评价办法,最高加分不高于10。

初评得分=指标1得分+指标2得分。

第十四条学校评估环节的评估要求:

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评审,采用“基础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赛人员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最终实施差额选拔。

综合得分=初评得分×90%+现场评价×10%

综合成绩相同者,以学年总平均成绩较高者优先。

第六章分销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将向学生发放一次性奖金,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

第十六条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格,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国家奖学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骗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刘海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