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到南京的留学档案
教育部、人事部、公安部、劳动保障部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保管其档案的服务费。根据本人意愿,学校可以在两年内将户口迁移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原大学。用人单位落实后,将户口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对两年以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学校户口和档案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毕业生申请保留户口和档案两年的政策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国务院19号文件), 并规定离校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可延长求职期(不含打算考研、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从当年7月1起,延长期如下。两年内,学校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接受全部手续的毕业生办理相关毕业手续。其具体做法是:
当年离校前就业单位未落实的京外毕业生,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将户籍和档案所有者转移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留在学校。北京生源毕业生毕业时,应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档案由学校转到北京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应与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订协议,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期限最长为两年。
毕业生档案在校保存期间,两年内可免交建档费,但毕业生应接受学校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协议到期后,毕业生应自行将档案和户口迁出。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把户口和档案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全校派遣时尚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需向学校申请将其户籍、档案等关系转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在学校保留两年继续落实用人单位(拟出国、考研的毕业生不能申请将户籍、档案等关系保留在学校)。毕业生在委托学校保管户籍档案期间,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招聘活动,但与学校没有隶属关系。
全国各地区实施毕业生申请保留户籍档案两年政策的具体措施与北京市基本一致,但由于各地情况的差异,在实施这一政策的具体过程中会有差异。具体实施办法在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毕业生可以咨询所在学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对于已经确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首先要搞清楚自己未来工作单位的性质,确切的说是确定签约单位是否有人事管理权。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他们或其主管单位有人事管理权,可以接收档案。其他非公企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没有人事管理权,应通过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学生档案。其次,在向学校申报档案转发地址时,一定要准确清楚,确认自己的档案是否及时到达。
对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如果选择将档案关系转回原籍,需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人事部门报到,办理人事档案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弃档。选择将档案暂时留在学校的,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并按学校要求签订《高校未就业毕业生户口本保管协议书》。找到工作后记得把档案关系迁出学校,以免给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