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方协议、档案和登记卡的问题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计划的严肃性,明确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如下协议:

1、毕业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身情况,了解用人单位意向,表明就业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报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需要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毕业生的要求和意向,做好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违约;本协议对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学校审核录用计划并报教育部门审批,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要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送。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之间另有约定的,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6.本协议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经学校核实登记后,作为发放报到证的依据;

7.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制无效。

大学生签订三方协议的注意事项:

1.大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时,首先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有效印章名称一致。如果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应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缩写。

2.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一般采取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3.很多单位为了留住学生,用高额违约金捆绑学生。学生在谈判时应努力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超过5000元。

4.现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为“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单独约定权利义务。为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在备注栏说明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5.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好盖章,再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不要填好之后直接去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盖章。

这样的后果就是,单位填表的时候,工资待遇和过去承诺的大相径庭。而学生却无能为力,因为他们和学校都签字盖章了。要么接受辞职,要么被迫赔偿用人单位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