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训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入学考试:
1.拥护中国* * *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两年及以上(从专科毕业至9月1日录取为硕士研究生,下同),达到与专科毕业同等学力,并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培养目标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按照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4)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可再次申请硕士学位,但仅限于委托培养或自行集资者;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自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由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组织的单独考试:
1.满足申请条件(1)中1,3,4的要求;
2.大学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及以上,业务过硬。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满2年及以上,业务过硬,经单位同意,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是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职工;
(3)符合上述(1)或(2)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应的教育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或单项考试。试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465、438+0学校有:北京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华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1.满足(1)中的要求;
2.高校非法学专业;(以下13专业不允许报考法学硕士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法。)
全国试行法律硕士学位的39所学校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 厦门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兰州大学。
2004年,所有尝试开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校,都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试点学校不再组织本专业统一或单独考试。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毕业生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1.满足(1)中1,3,4项的要求,
2.大学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国内试行MBA学位的89所学校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 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学院、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科技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商学院、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大学、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理工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xi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Xi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等
2004年,试行MBA学位的学校只从MBA入学考试中选拔考生。试点学校不再组织本专业统一或单独考试。
(六)经教育部批准,硕士生招生单位中的部分高等学校可推荐少数本校优秀本科毕业生免于初审,在报名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复试。推荐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被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不得再次参加统考。到6月65438+10月31,尚未落实招生单位推荐的学生不再保留免试资格。
第三,注册日期
2003年165438+10月10至165438+10月14。
四、报名地点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LLM入学考试和MBA入学考试的考生,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单独考试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单位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与统考相同。
动词 (verb的缩写)注册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其他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现役军人、文职干部证件和学历证书报考,交纳报名费,领取相关表格。填写登记表时,应注意:
1.参加统考的考生可填报同一学科研究方向相近的两个招生单位。
2.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尝试办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的两所学校。
3.参加法硕联考的考生可以填报试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所学校。
4.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科目。
5.根据招生单位的规定选择任意一门外语进行考试。
6.同等学力的申请人应按招生单位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提供真实材料。
7.填写项目应与登记机卡读数一致,不得更改。报名表与机读卡如有不符,以机读卡为准,因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2)考生填写报名表后,按规定日期将全部申请材料寄至第一志愿招生单位。报考单独考试的考生,按招生单位要求办理。
(3)招生单位对考生的报考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报考人员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报名费后,报名费不予退还。
第六,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2004年6月65438+10月10至6月65438+10月1。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考研,国家是不会承认的。
(3)预备科目:政治理论、外语和两门专业课。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课和外语满分分别为100(含非外语专业考英语、日语、俄语听力20分),两门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工商管理硕士(MBA)两门商科课程满分为:综合能力200,管理学100。
参加小语种考试的考生,参加部分学校外语专业二外考试的考生,参加单科考试的考生,都是只笔试。考试时间3小时,试卷满分100。听力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四)政治理论、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基础课的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定;其他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
单独考试初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提出。
(五)考试方式为笔试,包括按要求参加外语科目的听力考试。
(MBA联考初试科目为* * *四科:政治理论、外语、综合能力(包括运用基本数学知识和数学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和汉语应用能力)、管理学。除政治理论由各招生单位提出外,其余三门课程(英语为外语,听力考试使用全国统考听力试题)的命题工作由教育部委托相关机构承担。选择日语或俄语的考生使用全国统考试卷,其他语种的试题由招生单位自行提出。
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全国MBA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已下发到试行MBA专业学位的院校。
(7)法学硕士入学考试初试科目有四门:政治、外语、专业基础课(包括刑法、民法)和综合课(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和外语使用全国统一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担。
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并已下发至法律硕士试点院校。
(8)初试地点:参加法律硕士全国统考和联考的考生,在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单独考试、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在报考人员所在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考生第一志愿招生单位负责发放考生初试成绩通知书。
(九)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通常在五月初之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复试。
(十)对于同等学力考生,招生单位应全面严格复试。需要考察本科主要课程和实验技能,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每门3小时。
(11)参加单独考试、MBA联考和LLM联考的考生必须参加面试。
(十二)教育部根据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报考人员情况、总体初审结果,确定复试基本要求。对应届毕业生和非应届毕业生实行统一的最低复试分数线。
对报考统考的考生提出考试科目总分和单科成绩的要求;
提出报考MBA的考试科目总分、单科成绩、三门联考科目成绩的要求;
提出申请法律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总分和单科成绩要求。
单招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确定。
招生单位一般进行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条件但因招生名额限制不能被录取参加MBA联考和LLM联考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学科;未参加MBA联考或LLM联考的考生,不得转入MBA专业或LLM专业。
七、体检
考生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具体要求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通知书中写明。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含初试、复试)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参加统考或参加MBA联考和LLM联考的考生,可被招生单位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或委托培养或自费硕士生。
参加单招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原单位。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负盈亏的硕士生都是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费硕士生的考生,必须在考生录取前签订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并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然后入学。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自费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和毕业生调配所在省(区、市)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X.其他人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及其用人单位报考研究生所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如因上述问题导致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导致考生无法复试或录取,招生单位概不负责。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学习期间的培养经费和待遇按委托培养或定向合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简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申请硕士学位和解放军系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招收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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