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支一扶申请人数

(一)“四优先”政策:大学生(含新生)入伍,享受“优先报名、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优先使用”政策。

(2)安家费:大学生士兵安家费为河北省年平均最低工作标准的150%。在此基础上,市县发放大学生义务兵一次性奖金5000-20000元,其中高校毕业生不低于10000元(大学生进藏、进疆不享受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金)。

(三)高等院校学生服兵役的国家教育资助:对高等院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被征集服士官、退役后复学或者入学的,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按照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和全额还款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以较高者为准;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减免学费的数额,按高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数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每名本科生每年最高部分不超过8000元,每名研究生每年最高部分不超过12000元。超标部分不予补偿、赔偿或减免。

(4)服役期间优待政策:在服役期间,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士官、参加军事考试和分配技术职务。挑选官员的条件如下:

1.高中毕业生和普通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招生考试:不超过23周岁,少数民族士兵放宽到1周岁。入伍1年,在这个兵团级单位工作半年。

2.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士兵可参加军队院校组织的高考:当年65438+10月1年底不超过24周岁,少数民族可放宽1周岁。入伍1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受到团以上单位表彰或者担任班长、副班长的,服役期间不受处分。

3.本科毕业生直接晋级:入伍前为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取得学士学位,具有二本以上,三本、专科生比例不超过10%,且必须是班长、副班长以上。当年6月30日前不超过26周岁,1周岁对二等功以上者可放宽。到当年6月30日,他已经入伍1多年了。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被团以上单位评为优秀士兵或受到表彰。

4.从2020年开始,争取“双一流”(国家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建设学科)学生在军校学习。

5.精兵,作战单位,走校:作战单位成建制旅或团级单位作战班班长或技术负责人。战区级以上表彰的主要典型和英模人物不限。获得两次三等功奖励或1次二等功奖励。担任班长1年以上,顶级技师连续工作3年以上。截止到年底65438+10月,1不超过25周岁,战区级表彰的先进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士兵或大中专毕业生,1年龄可放宽。

(五)辍学后就学的优惠政策:

1.休学后入学或复学: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免军事技能培训,直接获得学分。放宽退役大学生回归专业的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返校,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转到我校其他专业。高职院校学生(含新生)的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后专升本:高职院校毕业生和学生(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休后可以免试报读普通本科,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报读成人本科。

3.退役后考研: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3年内(退役后完成本科学业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总成绩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符合国家研究生入学考试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审)攻读研究生。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自2021研究生招生以来,“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由目前的每年5000人扩大到8000人,重点是“双一流”高校。在校大学生(含大一新生)服兵役情况将纳入被学校排除在外的学生选拔指标体系。

(六)退休后就业的优惠政策:

1.大学毕业的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为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登记(聘用)手续到原大学办理就业登记,户口档案随迁。

2.符合当年选拔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大学生村官招聘,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参加“特岗教师”招聘,笔试成绩加5分,面试环节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加“三支一扶”志愿者招募,笔试成绩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选拔对大学生退役士兵单独进行,比例不超过全省总名额的20%;纳入范围的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参加其他非单独征集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先竞聘国企岗位,省属和市属国企每年按新录用职工总数的5%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4.普通高校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和在衡水市高校就读的新生,服务期满,服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的,由市政府和各县市选送事业单位,占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总数的10%。

5.大学生退役士兵也可报考其他非定向招聘岗位。同等条件下,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

6.大学生退役士兵在部队服现役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西藏、新疆艰苦地区服役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笔试成绩提高10分(以百分制为基础)。

7.教育部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服兵役情况作为拥军优属、爱民利民的考核内容,对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支撑。

兵役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