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成为一名士兵吗?几年后,你的未来前景如何?
重大惠兵政策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市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本科生每年将获得100%的奖金(即2倍),专科生每年将获得50%的奖金(即1.5倍)。进入西藏(新疆)和高原条件的士兵,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工资(详见经济待遇表)。
(2)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一次性退休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工龄的标准发放,并授予荣誉称号或立功的,增发股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发放15%;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2.一次性经济补贴。退休第二年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一次性财政补助9000元×[1+(现役年限-2)×20%]。
3.免费就业培训。退出现役后1年内,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应当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为3个月。
4.创业培训补贴。在指定就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800-1200元。
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6.小额担保贷款。退役士兵除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外,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6543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合伙企业或小企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捆绑”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7.税收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首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管理、登记、许可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提高20%。
8.加分申请高等教育。报考院校的退役士兵,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20分。
9.保留任职前福利。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工人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10.公益性岗位补贴。安置在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延长至退休的补贴。
11.公务员等优惠考试。(1)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岗位的人员,其服务年限视同基层工作年限,服务年限视同服务基层“四项工程”(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纳入定向招录范围。(2)财政供养辅助岗位出现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三)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新员工时应拿出5%的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录用。4退役士兵参加省内政法干警退役士兵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
12.安排工作。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士兵,安排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工作;安置期间,当地政府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安置退役。
13.社会保险服务优惠。(一)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的军龄视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社区部门申请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保险费金额的60%。
(三)对大学生的特殊优惠政策
1.优惠待遇
(1)享受优先报名、体检政审、士兵审批、安排使用政策、体检绿色通道。
(2)国家资助学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入伍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予以补偿;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大一新生),在服役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将实行学费减免。本科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第二步:选择文化
(1)士官选拔:首次选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士兵担任士官的,参照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军衔并确定起薪标准,在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士兵晋升: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5年以上,优先晋升。
(3)报考军校:普通高校士兵入伍年龄放宽1周岁参加全军组织的军队院校入学考试;具有大专学历的士兵参加全军组织的本科入学考试,被相关军事院校录取者学习2年。毕业合格者纳入成长干部年度毕业分配计划。
(4)走进学校:参加《好兵》走进学校学员选拔,年龄放宽到1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推荐对象,按规定走进军队院校接受培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在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学历培训。
回到学校继续深造
(1)复学(录取):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录取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录取。
(2)入学考试加分: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者,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学位。
(3)高职(专科)学历:高职(专科)学生(含新生)的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录取成人本科;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院校(学院)学生(含新生),在完成高职院校(学院)学业后,免试录取普通本科。
(4)军事技能免试:大学生(含大一新生)参军退役返校或入学,免于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五)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研究生招生专项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计划,专门用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独下达,不得挪用。
(六)将大学生(含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免试生选拔指标体系:鼓励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的高校将服兵役情况纳入免试生选拔指标体系。
(七)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到在校大学生(含大一新生):在继续落实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退役人员完成本科学业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分1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八)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学生考试,实行单独计划。
(9)放宽退役大学生复学专业限制:退役大学生复学专业,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
4.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就业登记手续在原高校再次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户籍档案随迁。
(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三)招录公务员时,参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优先录用。
(四)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招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
(5)乡镇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的配备,享受优先录用政策;对回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其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两委”选举。
(6)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试点中,我省每年拿出20%以上的招录培养计划招收退役大学生。获得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和录用。
(7)按照国家规定,由安置地县级以上政府领取退休养老金,并给予经济补助。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组织他们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