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常识: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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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 *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原人事部印发的《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焦敏〔2004〕5号)和《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划实施方案》。

一、招生政策和生源范围

1.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党和国家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

2 .少数民族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的统筹协调。各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招生范围为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湖北省恩施自治州藏语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招生专业以理工科和应用型专业为主。

4.招生工作坚持“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实行“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阅卷、择优录取”等特殊政策。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教育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招生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协调招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生源地相关部门,落实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

3 .会同国家民委对招生工作中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原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部招生政策,协调当地相关部门与招生单位合作,引导优秀考生报考。

2 .负责本地生源考生资格的公示和确认,引导考生报考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

3.配合招生单位在当地对考生进行政审。

4 .会同当地社区、民族等部门指导和配合招生单位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招生单位的主要职责:

1.根据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招生工作。

2.对报考本单位的考生进行政审。

3.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计划,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报名、考试、复试和录取工作。

三、招生计划

1.有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人才需求工作?,并上报教育部。

2.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各省(区、市、兵团)和招生单位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3.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本单位学科实际,制定招生专业目录。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和考试

(1)申请条件

1.拥护我国* * *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目标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就业,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本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业生。

拥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位的人。

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证书两年及以上(自高等职业院校毕业之日起至2065438+2004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专科毕业生同等学力,并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毕业生,按同等学力报考。

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4.身体条件符合各招生单位体检要求。

5.应届毕业生中的推荐免试生可以申请进入本项目。

6.汉族考生原则上应具有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3年以上工作经历。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具体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时间以教育部公告为准。

(2)初始测试

1.考生须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告为准)。

2.全国统考科目由教育部组织,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考试方法都是笔试。

(3)复试

1.实行“单独阅卷”的特殊政策,复试基本分数线由教育部确定。

2.复试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组织实施。

3.复试时间由各招生单位在划定教育部复试基本分数线后确定,一般不得晚于2014年4月20日。

4.在合格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生单位可根据情况从其他招生单位调剂部分报考本项目的合格考生参加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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