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混淆可能性的概念是什么?
第二,《商标法》中的“混淆”是指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相关方面的误解。简而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注册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产生误解,达不到其预期,使消费者误以为前者与后者有关或者是同一种商品的行为。
二、决定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的因素有哪些?
商标侵权中“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问题。各国在商标法立法中很难找到一个具体的标准,更多的是依靠法官的专业素质,基于具体案例进行综合分析。所以各国在认定过程中参考美国各个法院的判例,以求最大限度的公平正义。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的典型代表,在其联邦和洲际法院的一系列案件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认定混淆可能性的方法,即多因素检测法,这是司法实践中逐渐积累的经验的结晶,其商标法并未规定这些具体的参照因素。因此,我个人认为商标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要素可以概括为:
(一)商标近似
判断商标的相似性,必须从多方面进行比较,才能更加客观公正,通常从音、形、义三个方面进行比较。现在的商标也不同于传统的商标,更多的是多色构成,多元素组合,甚至是立体设计,不同于传统的单色平面设计。这些都是为了让商标更有特色,增强区分度。所以可以总结为,消费者选择错误的产品,是因为他们认为两个商品之间有联系。这时候就可以断定消费者混淆了,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如果消费者明知两种商品没有关联,仍然购买该产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商标近似。
(二)商标的显著性
显著性是商标保护的灵魂,所以商标的显著性说明商标越著名,越容易被混淆。消费者只是模糊地记得商标的大概情况,一不小心就会被不良商家欺骗。就像驰名商标的标识具有很强的显著性,通常需要跨类保护,与一般商标的类似保护不同。
(三)消费者的关注程度
对于商标近似的商品,普通消费者只要合理注意区分两个商标的区别,避免混淆,就不会出现两个商标混淆的情况。因为你不能指望每个人都是专业人士,把每个人都当成专家,很多消费者往往是心血来潮购买商品,并不会特别注意两个商标的区别,容易造成混淆,所以在做出判断时要注意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不能一概而论。
第三,我国商标侵权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
(一)理论与实践不沟通
虽然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混淆的可能,但在实践中会给法院法官判案带来不便,法律规定不一致,容易造成混淆。“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可能导致司法偏离立法初衷,出现偏差。
(二)商标保护不足
社会在不断发展,商标的保护也应该与时俱进。随着各种新型商标侵权的出现,我所研究的法律制度和理念也应该与时俱进,做到与时俱进,有所创新。联想混淆、反向混淆、售后混淆等各种新的混淆类型已被纳入混淆可能性的范围,商标侵权的类型学体系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接受。然而,上述这些新类型的混淆还没有被纳入我们的立法。实际上,人们对这些新系统并不熟悉。如果出现这些新的商标侵权形式,法官将无从下手,难以适用。
(三)混淆可能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我国新商标法首次将“混淆”写入我国商标立法,不仅使我国的立法规定与主流国家相似,而且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表明,对于一个新的概念来说,首先大多是原则和观念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混淆适用难以判断,适用标准无法统一,给法官造成了很大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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