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至诚学院2020录取政策解读
第一章学院概况
第一条福州大学至诚学院(GB代码:13470)经教育部批准。2003年7月,由国家“双一流”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国防。学院现有16个教学单元,44个本科专业,涵盖福建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已发展成为理、工、经、管、文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综合性大学。
第二条学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中心鼓楼区洋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宜山校区)。
第三条学历与学位: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教育部电子注册的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负责招生工作,包括: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研究决定重大招生事项。
第五条高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生入学、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监督工作组,监督学院的招生工作。学院还接受福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生过程中,学院将严格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招生结果、重大投诉的调查处理等。招生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招生期间,举报投诉电话:0591- 83707756。
第三章招生专业、批次和计划
第七条学院2020年实际招生省份、专业、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详见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八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下达的招生指标。2020年我校招生专业和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同时,考生可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浏览具体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历年招生等信息。
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如果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高校招生办公室将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各专业之间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条为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充分尊重和发展学生的个性,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我校允许每位学生在入学后第一学期期末申请转专业。详见《福州大学至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各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和报考我校的学生情况确定调剂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学院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一般入学规则
在各省招生部门投档的考生中,按照“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第二至第六专业志愿平行”的原则录取,各专业志愿不存在年级差异。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投档结果从高到低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对于分数相同的考生,理工类考生按数学、综合、语文、英语顺序排序并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文史类考生按语文、综合、数学、英语顺序排序并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浙江省高校按照“专业+学校”的方式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专业选择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江苏考生要求达到C+。所选考试科目c或以上。录取过程中,对进入档案的考生按照先得分后分级的原则进行排名(当档案中分数相同时,排名优先顺序为A+。A+,A+。A,A+。B+,A.A,A+。B+,B+B+,A+。C+。
第十四条艺术准入规则
1.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继续实行“一档多投”录取模式。进入学院的考生排序规则如下:对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在其文化成绩(含政策照顾分数线,下同)、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择优录取音乐(音乐学)、艺术(产品设计)。音乐艺术综合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音乐综合成绩=文化成绩×30%+专业统考成绩×2.5×70%;
美术综合成绩=文化成绩×40%+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美术或表演专业以上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排序。
2.福建省外招生,学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遵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规则。如部分省份没有明确的录取规则或院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则按以下规则录取:在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语文、文科、数学、外语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专业的外语考试没有语言要求,只以英语作为教学的基础外语。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成绩在合格以上(含合格)。
第十六条考生体检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厅[2010]2号)。新生入学后,学院会根据录取要求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根据闽价费[2013]第168号、闽价费[2013]第242号、闽价费[2015]第223号、闽价费[2016]第16号。
1,学费
(1)汉语言文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日语、英语等专业,每生17000元;
(2)物流管理、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安全工程、环境工程、网络与新媒体等。,每生18000元/学年;
(3)金融工程,18500元/生/学年;
(4)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程管理、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工业设计等专业,1.9万元/生/学年;
(5)建筑学专业,19500元/生/学年;
(6)产品设计专业,每生/学年2万元;
(7)音乐学、表演等专业,每生/学年22000元。
2.住处
学院2020级新生统一安排,所有宿舍都安装了空调。根据费[2015]223号文规定,住宿费按每生1200元/学年(准公寓)或1350元/学年(公寓)收取。
3.以上学费和住宿费以福建省物价局最终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退费办法:按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5]435号文件规定退费。
第六章学生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新生奖学金政策
学院设立了2020年优秀新生奖学金,具体如下:
1.高考成绩(即文化分数线,下同)名列本省普通理工科前3000名(含,下同)、文史类前600名,或普通改革类前3500名的考生,作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免收四年学费。
2.高考成绩名列本省普通理工科前8000名、文史1.800名或普通改革8500名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奖励人民币65438+万元,四年免学费。
3.(1)考生所在省份招生批次按本一、本二(本三)划分的,高考成绩超过考生所在省份15分(含,下同,江苏省选考科目为2B及以上)的考生,奖励人民币5万元,四年学费减半。高考成绩超过考生所在省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四年学费减半。
(2)考生省份招生批次不分第一、第二(第三)(即只分本科批次)。高考成绩超过考生所在省份本科线125分的考生,奖励人民币5万元,四年学费减半。高考成绩超过考生所在省本科线100分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四年学费减半。
(3)高考15分超出录取第一段的浙江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考生,奖励人民币5万元,四年学费减半;高考成绩超过录取第一段的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并被录取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四年学费减半。
4.在福建省录取到我校的考生中,文史理工类排名1的考生奖励人民币5万元;文史类排名2-3、理工类排名2-4、音乐艺术表演类1(按我校录取规则)的考生,奖励人民币2万元;文史类第4-6名,理工类第5-10名,音乐、美术、表演类第2名的考生,奖励人民币10000元。
5.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最高奖。
第二十条学生奖励政策
学院对德、智、体、艺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学习成绩、创新、创业、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包括国家级奖励和学院级奖励,具体如下:
1,国家奖
国家奖学金:每生/学年8000元,根据国家政策评定的人数;
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政策评定的人数,每生/学年5000元。
2、学院奖
优秀学术奖;学生文化科技创新奖;考研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的* * *产生于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 * *团干部;优秀的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十大大学生;优秀毕业生。
第21条学生援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
学院每年拨出专项资金支持国家设立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负担。助学标准为2800元/学年、4500元/学年。
2、国家助学贷款
学院在相关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实施考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具体申请方式请咨询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标准:每生/学年最高8000元。
3.国家对服兵役的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士官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对退役返校和退役后重新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实行学费资助。资助标准:每生/学年8000元。
4.勤工俭学
学院在校内提供兼职,学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在我校的组织下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5.绿色通道
学院设立了“绿色通道”,让学院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院会根据学生的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提供资助。
6.临时困难津贴
学院设立了“临时困难补助”,帮助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突发意外事件而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500元-2000元。
7.毕业生就业补贴
学院设立了“毕业生就业补贴”,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收入家庭[含贫困人口]、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
8、寒假回家路费补贴
学院设立“寒假车费补贴”,帮助省外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寒假回家车费问题。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三条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91-87893368(招生办),18050178080(陆老师)。
咨询QQ: 879530381
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洋桥西路50号福州大学至诚学院(邮编:350002)。
电子邮件:879530381@qq.com
报名网站:(或)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福州大学至诚学院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