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改革为什么采用欧洲大陆法系而不是英美法系?

关于“清末改革为何采用欧洲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法系?”这个问题,边肖从多个渠道整理了用户的回答,让大家更全面的了解。

我们来看看名为“移动用户山丁子”的网友是怎么说的:

在我看来,清末变法运动的失败,与当时变法计划采取谁的法律制度无关,所以这个问题没有研究意义。如果出于好奇,我们可以推测,这与变法维新的主要操作者的思想认知水平直接相关。康有为、梁启超、杨深秀在倡导变法之前都学习过西方的法制,光绪皇帝可能也对这些法制国家有所了解,所以他可能在下本《丁明郭为圣旨》之前就认可变法案例。个人猜测,不喷。

名为“农民工万岁”的网友也给出了透彻的回答:

在孔老二的体系中,我们没有从外面学习先进的东西,也没有对外开放,闭关自守。晚清,内有追兵,外有外患。政治改革是必然的,这取决于这个人的想法。他熟悉那个国家,能看到发展的未来,所以他会跟着那个国家新的巩固和发展。只有熟悉的地方才是学习的地方。

我们来看看这位名叫“年轻的历史学家”的网友是怎么说的: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深厚的法律文化,历代都比较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后来被概括为中华法系。经过几千年的变迁,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家国一体、礼义结合、重伦理。但是,近代以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显然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方面,中国内政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另一方面,中国在与外国谈判时需要法律支持。因此,从洋务运动开始,中国的有识之士就开始引进和介绍所谓的国际法,并在清末新政时期形成了巨大的声势。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为什么清政府最终采用了欧洲大陆法系而不是英美法系。日本的示范作用?近代英国先侵略中国,先和中国谈判,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先认识和了解英国。那么中国为什么不学习英国的法律制度呢?类似于民法体系的概念?其实除了模仿日本,还有更科学的解释。也就是说,中国的统治者和知识分子是认同民法体系所追求的国家主义观念的。所以清朝灭亡后,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采用了民法体系。大陆法系对中国的影响延续至今。

我们来看看这位名叫“考研政治石先生”的网友是怎么说的: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这和传统有关!英美法系讲究先例和传统,但这种传统重视商业,鼓励商业发展!更加关注人权。而且中国的传统是官最大,奴最大,重农抑商!这两种传统截然相反。更重要的是,中国商业社会没有先例,但农业封建有先例!不能用。不能审判中国的案子,用英国的先例!再者,是英国人首先用大炮打开了国门。中国人最反感英国人!同时,英国君主立宪制,君主就像一座冰冷的寺庙,没有实权!这个清政府是不能接受的!德国是二元君主制,君主权力很大,总理是内政的执行机关!对于清政府来说,显然会更接近专制国家!最后,德国的组建法中有现成的东西可用,而英美判例法中没有现成的条文,很难理解、复制和适用!

名为“历史哨”的网友的回答也很透彻:

在中国历史上,从周朝的《礼记》开始,中国就是一个民法体系,就是法律是制定出来让你遵守的。商朝在周朝之前是英美法系,即只有原则,没有具体规定。东北大部分地区和蒙古高原都采用这种法律制度,即习惯法。例如,女真族在与辽作战之前就是一个习惯法体系,高句丽和其他朝鲜半岛也是如此。